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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第二十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依法核定后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主文、仲裁裁决主文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人先行就连带责任进行赔付还是仅赔付自行承担的部分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依法应自行承担部分为由,拒绝赔付该部分保险金的,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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