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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返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问题)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尚未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就被保险人已经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赔偿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四、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怠于请求”的认定)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视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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