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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中国法院网讯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保险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实践发展,统一裁判尺度,就《保险法》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宋亚东,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zgfy12345@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1020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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