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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6)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保险法第六十条所称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的担保人追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的担保权利的,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界定)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所称“家庭成员”,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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