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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部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生效判决虽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执行)

  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并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的,第三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责任保险诉讼时效起算)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赔偿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责任保险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依据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参与或者保险人虽参与但明确表示不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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