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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承运货物投保财产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依据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主张保险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保险标的未经修理情形下的保险责任承担)

  有证据足以证明保险标的损失数额,保险人以保险标的未实际修复为由拒绝赔偿的,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骗取保险金的除外。

  第十条(财产损失险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

  因第三者原因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被保险人主张其对第三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保险金请求权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应予支持。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十一条(保险代位求偿权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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