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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

2017-09-30 12:5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不予支持。保险人赔偿第三者后,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效力范围】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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