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5)
(三)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出资问题
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出,拟发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还存在着资产等出资不实、验资报告虚假、申报前尚未解决出资不到位等情况。这些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对于出资等问题,申报文件中要如实披露,律师等中介机构要通过尽职调查做出慎重的判断。
1、拟发行上市公司多年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验资报告无虚假情况,该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很小,该行为已被纠正且对公司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并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应对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无重大影响。
2、如果拟发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未到位出资比例高、虚假的验资报告、申报时尚未解决等情况,则该类公司的拟发行上市将存在重大问题,上市会有实质性障碍。即使经过纠正不存在法律风险,也不会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律师仍需十分关注出资股东的诚信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会随公司上市而成为社会问题,对社会信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应当慬慎出具确认性意见。
3、如果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且未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后经过举报或审核中被发现,按证监会之相关规定则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而此类情况发生,律师则会担任一定的失察风险,所以应当由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发行上市的公司的历次出资情况做全面复核,规避此类风险。如果此类情况严重,且不纠正就会形成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进而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相关当事人会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律师应当积极规避之。
(四)股权结构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那么,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应当稳定、合理、合法,大股东应当有一定的控制力。
稳定,就是指整个股本结构相对是比较稳定的,至少是实际控制的股东及其股本结构是稳定的,其他股东的变化未影响到实际控制的地位。企业上市之前一般会进行股本结构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既搞存量股权转让又搞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较大幅度的变动,引发股本结构的不稳定。
合理,是指股本结构中各股东持股合理,当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件。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之前应当是持股50%左右,但又不能形成一股独大,股东之间有一定的制衡关系。上市之后,实际控制人可相对控股。在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4次会议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未通过。这是这已是神舟电脑的第三次冲击上市了。除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公司优势不明显外,其股权结构所呈现的“一股独大”也是其铩羽而归的原因之一。在本次发行之前,吴海军合计控股92.73%,此次神舟电脑计划发行8100万股,仅占发行后总股本8.1亿股的10%,即使发行新股成功,吴海军持股比例仍高达83.46%,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被认为是极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股本结构,应当避免类似结构,除非有极合理且被监管部门认可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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