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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3)

2017-07-03 14:20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虚假出资的责任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出资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如有记录在案,有可能成为上市必须披露之事项。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得按照出资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补足虚假出资的部分,并承担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还有债权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虚假出资股东个人还需在其应出资额限度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则按《公司法》第201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触犯了《刑法》第159条、第160条,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当比例的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工商登记,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便可构成虚假出资罪。如果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发起人、股东合谋的,有前科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也可以构成该罪。一旦出现上述风险会给公司上市带来实质性障碍,应当避免之。

 

3、净资产出资(股权出资)问题视工商局的态度而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未列示净资产在可出资之处,同时法律也未规定其不得作为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从公司法规定看,净资产是可以出资。在实际工作中,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出资成为一种常态。

 

    净资产(股东权益)为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包括货币财产、存货、各类债权、各类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商誉、特许经营权)。某些财产有可能设定了担保情形。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表现为各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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