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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4)

2017-07-03 14:20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七)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问题有可能形成上市的实质障碍,律师也应当关注,征得税务部门的意见下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四、公司在规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会关注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回复反馈意见材料、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等中,历史上曾经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受处罚记录是否如实陈述、客观描述。拟上市公司应于以于历史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实陈述,不能因为未受到行罚而语焉不详。一旦被揭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并带来不同的后果。

 

2011年3月15日,刚过会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其产品曾出现过质量问题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信息,其“瞒报”涉嫌虚假陈述,引起争议。

 

因有媒体对中小板公司胜景山河(002525)招股书披露不实、涉嫌虚增销售收入等提出质疑,原定于2011年3月17日上市的胜景山河发布暂缓上市公告,称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同时,深交所也发布同意胜景山河暂停上市的公告。证监会也开始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一旦经证监会核查媒体对胜景山河的质疑属实,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等都将受到处罚。对于发行人而言,会停止上市甚至取消上市资格。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是发行人刻意隐瞒、造假,其不知情,属于失职,处罚会比较轻;如果律师知情,将可能会被暂停甚至取消执业资格,如果涉嫌内幕交易、腐败等问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披露方面问题将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律师应当从多方面评估、把控风险。

 

(二)关于环保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环保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依法生产经营。

 

上市环保核查,是企业上市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环境整治的要求的越来越高,环境保护问题是任何一家企业都绕不过的坎,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更应当履行承诺,保护环境。2010年5月,环境保护部对后督查情况发出通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上市公司,因未完成上市前曾承诺需整改的环保问题被通报批评。其后,紫金矿业污染事故震惊全国。有关部门对上市环保核查加大了力度,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上市将成为一种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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