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5)
2011年2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先上市后环保整改”的情况将不再获许。
通知规定,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在核查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的企业,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也要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情况,对那些重度污染,并且治理不善、历史上曾出过问题、且环保举报多、受到过处罚、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企业还是退避三舍。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证监会相关制度已经明确,拟上市公司和其控制股东之间不允许出现同业竞争情形出现;对于关联交易可以存在,但是要证明:其存在是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公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而且关联交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的。律师应关注,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经营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很相近的业务,并通过各种理由解释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那么,这家拟发行公司独立性有可能存在问题,建议避免采取这种改制模式,而建议资产应当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如果拟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相关配套公司仍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且该类配套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主要业务均是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服务。该公司的独立性存在较大问题,公司发展受制于人,有可能成为发行上市的障碍。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被否的企业不在少数。律师应与注册会计师、券商等中介机构一道帮助企业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而改制公司的整体上市,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与控股东之间通过对业务、资产、人员进行梳理,在几年内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业务调整等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双方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上市平台,消除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
1、如果拟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则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国有股权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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