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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0)

2017-07-03 14:20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股权激励的股权价格主要是三种,一是大股东向员工赠送一部分股份,二是大股东按一定价格向员工转让股份,以上两种属于存量股本结构的变动。不管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作为股权激励,一般都是基于大股东对高管人员过去在公司作出贡献的肯定和对高管人员未来继续为公司作贡献的期望。大股东在向高管人员转让股份时,通常会附条件要求高管人员在受让股份后需在公司工作一定期限。三是增资扩股,按一定溢价或平价向员工非公开发行一部分股份。

 

股权激励的连续性问题。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是有差异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法定的要求,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没有法定要求,这样上市前跟上市后的股权激励就存在衔接的问题,所以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尽可能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相关要求对接,否则将会形成上市障碍。

 

   股权激励应考虑的其他相关问题。拟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前进行了股权激励,且股份实际过户给高管个人,则会产生以下问题与风险,需予以关注:一是员工未满约定的服务年限而出现员工辞职、离职或辞退后股权如何处理?二是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与上市要求相抵,终止原承诺会造成高管对公司或大股东产生不信任和怀疑,影响工作激情如何处理?三是终止原激励方案后的补偿方案如果不能使高管满意,则新的方案容易引发内部心理上的对抗,影响工作积极性如何处理五是因员工死亡、离婚或受刑事处罚等情形,股份能否继承分割等,要有明确约定。2007年,雪莱特(002076)与其高管李正辉发生的股权纠纷案就是比较典型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例。

 

律师在帮助拟上公司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注意:一是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影响股权结构稳定,二是要用正规的股权激励方案,非正规方案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因此不能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三是确保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充分信息披露,该说的一定要说透;四是如果是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在北京中关村园区等特殊地区的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不仅仅要符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而且要符合证监会、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五是要注意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和相关会计税务方面的处理。

 

二、公司主要资产方面的法律问题。

 

拟上市公司在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方面主要存在权属方面的问题。律师应当要求企业明晰产权,防范纠纷及潜在风险。

 

1.企业产权问题。对于历史上的一些“红帽子”公司,即名义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产权纠纷。首先应当对企业定性,明确其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所有,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确立法律主体,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工作。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应按国资部门要求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按国资部门的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2.行业及公司持续表现问题。为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持续表现有所把握,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对拟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等资料,要有一定的鉴别的能力,并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如最近发生的胜景山河涉嫌造假上市的案例给律师的尽职调查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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