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不明确的缺陷弥补与权利救济 ——裁判文书的瑕疵补正程(5)
第三,以裁定方式补正,符合效率价值要求。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具有不同的价值侧重点,“审判以公平地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向上以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其基本使命;而强制执行则以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9)执行人员的解释若不能快速被当事人接受,反复地协调或做工作相当耗时费力。相反,裁判一经发现存在执行瑕疵,即时启动补正程序,能够快速定纷止争,维护司法权威。 (二)裁判瑕疵裁定补正的可行性 “不管法院的法官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10)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裁判瑕疵补正程序,这对我国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1.日本和台湾地区规定 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有三种救济形式:补充判决、判决的变更和判决的更正。其适用条件各异:(1)补充判决。适用于遗漏裁判时。其救济因裁判遗漏是法院的一种无意识行为,故被遗漏部分仍应由判决法院受理,且判决法院随时都可进行补充判决。(2)判决的变更。当宣布判决后,法院自己发现违反法律时,在判决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在认为无言词辩论的必要情形下,可在判决宣告后的一周内作出判决的变更。变更判决通常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当事人无请求变更的权利。(3)判决的更正。更正判决并不改变判决的实质,而只是订正或补充判决在表述上的错误或不适当之处。其有两个要件:一是判决所用的文字与法院原本所要表述的意思不完全一致。判决的主文和理由部分如有错误也可以更正。另一个是判决中有明显的错误,即从判决的全部宗旨看,没有完全表达出原来所要表达的意思,但不得借更正判决之机变更判决的实质。判决的更正可由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更正由原判决的法院做出裁定。更正裁定附记于判决原本及正本上,对更正裁定可以提出即时抗告。(11) 2.德国的规定 德国对判决的救济可分为判决的更正、事实的更正和判决的补充三种形式:(1)判决的更正。在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的显性错误,法院应当依职权随时进行更正。更正可不通过言词辩论就做出裁定。对于更正的裁定,不得上诉。(2)事实的更正。当判决的事实部分有不属于判决更正规定的错误、脱落或矛盾之处时,当事人可在判决作出后两周内提出事实更正的书面申请。法院在裁判事实更正的申请时,无需调查证据。宣告更正的裁定,应在判决与其正本上附记之。(3)判决的补充。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最初提出的或以后更正的事实所主张的主请求或附带请求的全部或一部,或者在裁判时的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有脱落时,可以申请对该判决予以补充。当事人提出追加裁判的申请,应当在原判决送达后两周内,以书状的形式提出。法院在组织言词辩论后作出补充判决。(12) 3.法国的规定 法国的救济只有一种形式:判决补充。当法院在具体表述事实方面有错误或有遗漏时,即使其已经产生既判力,仍可由做出判决的法院进行补正,或者依据案卷所标明的问题,由已接受案卷的法院补正。另一种是法院对某一诉讼请求的要点漏于作出审理决定时,亦可以对其判决加以补充,但对其他请求的要点,不得变更已判决的事由。判决的补正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照职权进行。法官在传唤或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审理决定。法官对判决的补充,不得损及已经作出判决的部分,除非法官确有必要重新认定各方当事人对各自诉讼主张所作的真正说明以及所提出的理由。法官作出补充判决后,应当在原判决的原本或副本上载明。当事人对补充判决不服,可以上诉。(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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