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不明确的缺陷弥补与权利救济 ——裁判文书的瑕疵补正程(2)
从表1可以看出,四年半来,W法院因裁判问题引发执行难的案件有33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0.92%;裁判问题引发执行信访案件19件,占执行信访案件总数的19.39%。W法院系山区一家基层法院,每年裁判的案件总量不大,若在沿海发达城市,随着案件总量的增大,因裁判问题引发执行难及执行信访案件的比例可能更高。 笔者通过与W法院的执行法官交流座谈、查阅执行卷宗,并对国内相关调研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发现目前引发执行难的裁判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类: 1.裁判主文的内容表述不当。裁判主文不能正确反映审判成果,不仅给执行带来不必要麻烦,而且诱发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上访。在W法院,该类问题约占引发执行难的裁判问题的60%。实践中,该类问题的具体表现有: (1)裁判内容表述不准确。受裁判者主观思维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裁判事项出现表述不妥当、不准确现象,造成执行难。常见的有金钱给付的标准不明确。如利率标准不清,以余某、陈某等四人诉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W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游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经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并不统一,申请执行人计算出的利息与被执行人计算的利息相差87524.02元,且双方均不同意和解,并不断信访,给执行法官带来极大困扰。(2)又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按国家标准给原告发放退休养老金”,显然“国家标准”是个模糊概念,执行标的数额很难确定。 (2)裁判事项表达不完整。裁判主文对履行方式、财产状况、给付内容等表述不明确而导致履行争议。如离婚纠纷案中,仅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属,财产的现实占有、管理状态不明,常见表述是“某某财产归谁所有”,然后便无下文,标的物的占有人和交付义务人不明确,导致执行时出现被执行人声称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取得财产或占有该财产的情形。又如,继承案件中仅确定了遗产数额、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对遗产的控制、占有现状未写明,导致遗产分割时,当事人互相扯皮,执行法官需另行查明遗产状况,把本应在审判阶段完成的事项交给执行程序,拖延了执行时间。 (3)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少数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责任心不强或校对不认真,出现低级错误,不仅给案件执行增添不必要的麻烦,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如出现当事人身份信息、数字金额、诉讼费用的误写或误算,甚至有个别人员在使用之前的裁判文书套打时,漏将当事人的姓名变更过来,以致文中冒出案外人的姓名。 2.裁判内容的执行有事实或法律障碍。此类问题的产生,多因法官在审理时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未查明,在裁判时就含混不清、指向不明。如判决返还“原物”的,原物的规格、型号、成色等未能查明,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用他物替代,始终不愿接受执行。判决交付标的物的,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能否交付等实际问题却未审查,以致出现执行不能。如某业主诉某公司交付工程图纸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建设方原系其分公司,分公司解散后,一直没将图纸交给公司。法官审理中未考虑图纸实际由谁控制或是否遗失等情况,直接判决由某公司交付工程图纸。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公司还是不能交付图纸,也无法对折价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执行陷入困境。(3) 3.裁判内容的执行具有可选择性。法院判决附条件履行义务,当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却可选择执行。如某法院审理的原告红星公司诉被告新塘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中有一项为: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则作价10万元偿还给原告。判决执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用的钢管。彼时钢材涨价,被告愿付10万元的折价款,而不愿交付钢管。案件的执行因交付钢管或偿付10万元的可选择性而陷入僵局。(4)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浅析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下一篇:让调研生发“生产力”
相关阅读:
- 情侣开车途中吵架,女友开门跳车身亡!法院这样判 10-27
- 俞正声参加新疆代表团讨论时强调 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夺取新时代 10-19
- 和布克赛尔县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05-17
- 外汇局:严打以创新为名的各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02-05
- 高速公路收费能降吗?交通部:不具备降费空间 08-01
- “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11个网站被查处 09-10
- 陶凯元会见欧盟普通法院院长积家 03-17
- 零容忍!天津一盘踞繁华商圈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07-08
- 第50名"百名红通人员"周骥阳被公诉 当庭认罪 12-10
- 彝良:合伙人散伙就上法庭 皆因不结算惹的祸 11-07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