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29日(7)
6.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商标行政部门作出的复审决定及无效决定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促进授权确权行为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授权确权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重申“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强调加大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 7.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于实施特定违法行为的人,为有效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和体现对行为人的惩罚,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赔偿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首次确立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商标权人实际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从司法实践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制止恶意商标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8.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依法积极受理和审查保全申请,及时有效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9.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者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原因,权利人对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事实和损害赔偿额难以提出有效证据,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和保护需求。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有利于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附件2 典型案例 1.北京知产法院:“U盾”专利侵权案 北京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U盾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恒宝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使用该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的物理认证方法构成对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并且给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可依法采取以恒宝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总数乘以握奇公司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的方法计算握奇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另外,法院认可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可以作为律师费的计算依据,并根据律师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对握奇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实际数额进行认定。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恒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握奇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万元。 2.北京知产法院: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海南旅游卫视是涉案台标 公式 的著作权人。爱美德公司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与台标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海南旅游卫视提起诉讼,要求爱美德公司和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海南旅游卫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同时认定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系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决定对其罚款100万元。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行为进行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决心,对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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