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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29日(2)

2017-09-02 23:0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二是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侵权赔偿等问题研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提升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根据市场价值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在“U盾”专利侵权案中,一审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支持了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依法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强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在侵害“子弹口红”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中,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毁损、隐匿、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当事人的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罚款,有效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

  三是积极探索统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通过审理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对审判实务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处理,确立了一系列重要裁判标准,为行业发展提供行为示范和有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典型案例生成、筛选、识别、使用机制,致力于建设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理念、尺度和标准的统一。

  (二)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排头兵,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完全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组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质量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一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率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措施,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形成法官主导、人员分类、权责明晰、协同合作的审判新模式。精简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严格贯彻审判委员会改革要求,着力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法官的权力界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安徽华源医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案中,首次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注重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促进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二是创新司法事务管理制度。落实司法改革要求,坚持把审判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推进司法事务管理集约化改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综合保障新机制和扁平化管理新模式,由综合办公室承担政工纪检、组织人事、信息技术、司法宣传、办公基建、后勤财务等工作职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坚持“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合署”,形成审判委员会联席会议有效统筹、“立审执”有序衔接、司法事务有力协同的工作新机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综合办公室设立多个工作团队,根据“相对分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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