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6)
2. 加大专业孵化器布局力度,推进各类孵化器深化发展。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合理布局专业孵化器,壮大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共性需求和技术难点,建设特色产业孵化器;促进一批综合技术孵化器转型为专业孵化器,面向细分市场实施精准孵化;新建孵化器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与当地技术、市场、产业等优势资源,建设专业孵化器。动员各方面力量,继续发展切合当地条件禀赋与实际需求的综合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 拓宽孵化活动范围,促进各类新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开展内部创业、衍生创业,鼓励内生孵化;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成为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提供商,形成集团连锁孵化;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资源拥有者建设孵化器,实施开放孵化;引导产业创新联盟等社会组织领办孵化器,开展跨区域孵化;推进各种类型的创业社区建设,开展集群孵化。鼓励灵活应用众包、众筹、众创、众扶等新模式建设新型孵化器,促进新企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成果不断涌现。 (二)优化金融服务,推进投资孵化融合发展 强化孵化器投融资服务,加强资本驱动功能,围绕创业链部署资金链,建立由孵化器自有资金和外部资本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创业孵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满足不同阶段的创业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深化“投资+孵化”发展模式。 1. 构建梯度孵化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孵化器针对创业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加速器为成长期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专业孵化器配套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孵化器充分利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母基金建立子基金,积极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外部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子基金。支持孵化器采取自投、跟投、领投等方式,投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支持科研院所、大型集团企业、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机构投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在孵和毕业企业;吸引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孵化器从业人员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服务。 2. 提升孵化器融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由孵化器、创业企业、担保机构、投融资机构、政府机构等组成多元的投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孵化器、加速器以联合授信、内部担保、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等方式,协助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与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协助在孵企业利用股权众筹方式融资。支持孵化器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战略合作,探索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打包贷款、小微贷、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针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服务。 3. 多方位优化创业金融服务环境。支持孵化器建设创业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融资方案设计、项目对接、信息共享等一体化服务。加强孵化器联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和咨询服务,推动优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挂牌。建立健全毕业企业数据库,加强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孵化器与专业投融资服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评价、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联合成立创业金融服务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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