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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

2017-11-03 13:25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三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强调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明确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根据办案需要,组建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环境资源案件等专门办案组。完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制度。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四是推动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职业尊荣感。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和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建立并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出台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建立检察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 
  五是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机构臃肿的问题,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综合机构与业务机构同步改革,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统筹推进。至今年9月,全国1854个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大幅精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吉林省97个检察院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海南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由平均14.7个减少至7.8个。 
  六是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会同中央司改办深入调研,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12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先后挂牌成立,着力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至今年9月共办理跨地区案件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海事等特殊类型案件1137件。 
  七是积极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委托市级党委管理。政法专项编制收归省级统一管理,根据人均办案量,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吉林、湖北、广东、安徽等16个省份实现省级财物统一管理,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与各政法机关共同推进刑事诉讼领域各项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公诉标准化,严格证据标准。2015年7月发布常见50个罪名的审查逮捕指引、公诉案件证据指引,今年6月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624人、不起诉870人。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与公安部共同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司改要求,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制定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重视利用庭前会议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着力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指控犯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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