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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2017-11-03 13:25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予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 
  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一)全国检察机关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2014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试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院普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今年6月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10月起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一是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2015年10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共同发布试点方案,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2016年5月,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又共同发布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分类定岗、规范管理。今年5月,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共同发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省级统筹配备聘用制书记员。 
  二是推行员额制改革,择优遴选检察官承担办案任务,促使检察官回归办案本位。改革前,检察官数量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近三分之二,一些检察官不在办案岗位或不能办案。中央明确提出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以省为单位,检察官员额比例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我们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并向基层一线倾斜。严格掌握入额标准和条件,真正让愿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入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等组成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把关。经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等程序,全国检察机关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44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2.78%。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遴选228名员额内检察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1.89%。建立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探索“跨院遴选”,引导检察官向办案任务重的检察院有序流动。建立员额退出机制,不办案、不胜任办案工作或离开办案岗位的,及时退出员额。通过这项改革,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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