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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 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4)

2017-09-12 13:52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其次,坚持把项目计划编得精准。为防止设区的市立法伊始出现“井喷”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市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提出了遵循原则、留有空间和从严把关三个明确要求。注重把好“三关”:一是不抵触关,对是否超越立法权限进行把关。二是有特色关,对有无大量照抄照搬的内容进行把关,既避免立法资源浪费,又体现地方立法创新。三是可操作关,对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把关。
    再次,坚持把审查质量落到实处。在审查标准上,注重合法性审查。同时考虑到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刚起步,没有立法实务经验,在合理性方面也给予具体指导。在审查方式上,注重提前介入和跟踪审查相结合。为了随时掌握立法动态,我们同时开展了跟踪审查,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行月报制,每月上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工作进程。通过两头延伸,省市间密切了沟通、加强了协同,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后,坚持把督促保障贯穿始终。立法是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重在督促保障。通过把人员准入关、把工作条件关、把责任落实关,要求各市必须明确立法的“路径图”“流程表”和“责任书”。

正确理解立法理论 地方“特色论”须更新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谢勇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立法权赖以成立的理论根据之一是“特色论”,即认为:地方立法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各个地方均有其与众不同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需要依法治理。在这种理论指引下,多年来各地方制定了一大批以特色山川、特色产业、特色事业、特色职业等冠名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立法的所谓特色,除了其指向的调整对象冠有地方特殊的名头外,其法规文本的核心内容与上位法、与邻近地方的类似法规多是大同小异,并无什么“特色”。我们认为,地方立法的“特色”,本不应该指调整对象本身有什么与众不同,而应该是指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各地方立法机关在有限管理资源(立法成本)的制约之下,根据不同地方实现治理的特定需要,相对集中使用管理资源(立法成本)而形成的特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机制。
    从有限管理资源优先配置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地方立法“特色”,对于指引当前地方立法工作至少有以下益处:
    第一,避免地方立法选题追求表面的所谓“特色”。一部立法是否有特色,不是看法规调整的对象本身有无特色,而是要看根据地方治理实际需要,是否围绕特定的治理目标有效地整合了有限的管理资源。
    第二,引导地方立法更加关注法律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从管理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特色”,可以引导地方立法自觉地把科学立法的关注重点放到管理资源的科学配置上来。
    第三,为国家立法向地方立法合理放权提供理论参照。对那些虽然需要纳入法律调整,但暂时不必全国统一的事务,可以先在“入法”层次立规,而将“定向”“设标”等层次的规范制定工作留给地方;对于那些需要表明国家立法机关管制取向,上位法则可以在“定向”层面立规,将“设标”“明责”层面的立法权留给地方;对于那些需要统一行为标准,但还无须统一规定违法后果的事务,则仍可将“明责”层面的规范权留给地方。

着力生态环保立法 为“增绿”“护蓝”下功夫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许俊
    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海南时提出的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的要求,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为海南生态省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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