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眼中的司法体制改革(5)
宋英辉:我注意到,司法便民、司法为民这一理念,在整个司法改革中体现得比较充分。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除了结果的公正外,在程序方面,在同司法机关的接触中是否得到便利,这种感受是最直接的。调研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有各地的跨域立案、远程会见,以及设立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有导诉台,就像医院的导诊台一样,老百姓来打官司,咨询后一清二楚,值得推广。 为打造司改升级版建言献策 周汉华:十八大以来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有望在十九大之前顺利完成。然而,司法改革不能也不应就此止步。应该在四项重点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迈上新台阶,打造司法改革升级版。 比如在司法改革具体制度设计上,需要精细化,突出分类指导,尤其要加强检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既体现法院与检察院改革的差异性,又做好监察委成立之后的制度衔接。通过调研发现,司法改革中的很多做法、经验还需要打磨:信息化后,究竟是人办案还是机器办案;网上办案系统将庭审环节的标准引入到侦查阶段,属于办案证据指引还是办案证据规则;未入额人员不得独立办案,如何准确界定“办案”的含义等,都需要精细化设计,明确边界。 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了过去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管理办案模式,但在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尚在建立过程中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加强监督之间的关系,需要尽快解决,实现新旧体制过渡。 宋英辉:在改革初期,放权的同时当然需要加强监督,进行考核激励。但哪些监督机制是必要的合理的,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哪些和司法规律是相悖的?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对这些监督或激励机制进行全面梳理,取消不合理的。 我认为,通过信息化办案过程留痕、全程留痕、预警提示等,即使将来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了,也还是需要的,但像二审发改率等,是否必要值得思考。 王敏远:司法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尊荣感,就和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镇守者的身份不相匹配。所以,考核一定要科学、合理,不能损害司法人员尊荣感。我建议,逐步取消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先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进行全国推广。 叶青:深化改革,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特别是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从目前一些地方的改革看,书记员缺口很大,应当推行并增加聘任制书记员的数量,真正把法官从事务性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审判业务。可以考虑借鉴医院招录医生与护士的做法,采取法官、书记员单独序列、独立设置准入条件,书记员只从具有法律大专或政法院校书记员专业班毕业的学生中招录,以免出现因高学历而想转任法官助理继而转任法官的情况,这样既有利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也能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程雷: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审判辅助工作中的应用,将有效破解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难题,但这一难题的破解也直接对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配比设计产生影响,一个法院的信息化程度直接决定着三类人员的比例。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书记员、法警甚至部分行政人员将被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所替代,如何将分流出来的司法人力进行重新配置,值得改革者未雨绸缪,释放出来的这些人力资源如何重新配置到法治建设中,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值得认真研究并做好政策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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