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根本扭转经济刑法指导思想(4)
《中国民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刑法应该做哪些相应修改完善? 陈有西:刑法,是所有国家法律体系里面最刚性的,后果也是最严重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最直接强烈的。它跟财产相关,跟市场相关,跟公司行为相关,同人的自由、财产、生命相关。 刑法里面的经济刑法这一块,就涉及到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保障法,最根本的,涉及到我们国家整个经济政策和政治经济学:我们要保护什么样的所有制,保护什么样的经济运营模式,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市场经济,从法律体系来考虑的话,主要是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原则。这就是罗马法典、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里,几百年前已经确立的法律原则。有四大特征,是我们现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重点要考虑的立法原则。 第一个特征,主体独立,主体平等。不管国有主体、民营主体、外资主体,个人主体,各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国家是不平等的,所有制歧视在法律上是公开宣扬并天天执行着的。我们公有财产强保护,私有财产弱保护。 第二个特征,企业自由,交易自主。我跟谁做生意,以什么样的价格成交,签不签订合同,股权愿不愿意转让,企业有经营自主权,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行政干预非常厉害,有些行政干预不听话的,就直接用刑法来干预。抓人,检察长逼人在看守所里签合同,低价出让股权。 第三个特征,诚实信用、合同稳定原则。合同稳定,交易诚信,合同必须遵守,协议必须履行,一旦签订了合同以后,除非意思自主合意变更,都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们现在的合同被推翻,很多是用行政权力,甚至用刑法的权力来进行干预。山西煤炭的国有化改革,浙商损失了500多个亿,反映到浙江省政府,跟山西省政府协调,山西省打着国务院的牌子来,说现在煤矿事故很多,私营小煤窑小煤矿我们都要清理整顿,全部要收回。买的时候3个亿、5个亿买的,收回去的时候是5千万拿回去的。我不愿意卖不行,不愿意卖,我就叫地矿厅国土厅吊销你的采矿许可证,你这个矿就是废矿,你再采,就是“非法采矿罪”抓起来。我们律师到山西去打官司,都打不了,为什么打不了呢?山西省政府和高级法院内部发了一个通知,凡是涉及到煤矿国有化的案子,各级法院一律都不得受理,法院作废。一个国家里面,没有一个中立的司法独立裁判,就是听政府的,法院听政府的,政府违法约违法,就会命令法院不准受理。法治在煤矿改制这个领域,就全部废掉了。所以山西那煤矿国有改制,是合同稳定性被破坏的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 第四个特征,法律至上,社会公平。社会的公平,是要政府、要法律来守护的,如果法律没有一个超脱的权力怎么办?这也就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立了280多部法律,可以随时由一个省政府和高级法院发一个命令就废掉,这个合同的稳定性是没有人保护的。所以一些没有基本的政治常识的人,还拼命反对司法独立,以为司法独立会导致政权丧失。这是政治白痴的水平。如果我们没有一个超脱公众的司法权在那守着,土地、矿山,政府作为卖方,他自己就是法官,他随时可以撕毁合同。法的客观中立裁判,才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和市场平等,才能够真正长治久安。而司法如果不独立成了权力奴仆,是不可能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的。法院是守护法律的,最后的一关法院没法独立,他听政府的,他审什么呢?所以我们人类从古罗马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始,建立的主体独立、企业自由、合同诚信、法律至上这些原则,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了,都没有建立起来。从我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到我们最高法院到我们各级政府、各级纪委、各级检察院,经常都违背这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不回归的话,我们国家怎么可能是法治国家呢?没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市场经济基础主体是多元的,主体是互相独立的,是有一个科学公平的处理平等主体矛盾的机制的。这样公平的交易机制才能真正确立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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