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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根本扭转经济刑法指导思想(2)

2017-06-24 17:32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浏览:手机版

  再比如山西吕梁地区的一个老板,网上狂炒,说他煤改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800个亿。怎么回事呢?十多年前,他在国家科委工作,下海经商。积累了一点财产,有点实力。全国产能过剩,煤卖不出去,煤矿要倒闭了,工人的工资两三年没发了,当地政府求爷爷告奶奶地把他请回去,到老家来投资。当时矿山很便宜,一个矿可能是两三千万块钱、四五千万块钱地卖。现在能源紧张,煤碳紧缺,这个矿山都涨了,都是两亿三亿了,都发财了。这完全是市场现象,当初的出售煤矿没有任何勾兑,因为政府是急于甩包袱。是买方市场。现在为了反悔,一些人红眼病又不好抢劫,就不断诬告搞垮他。将当初的转让行为,说是国有资产流失,怎么计算出来800个亿呢?说这个矿山下面全是煤,可以挖一两百年,煤产量是多少,按照现在1000块一吨的无烟煤乘起来,算出是800个亿。当年卖的时候,它根本不是这样算的。卖了以后十多年要来反悔,这样计算,说是国有资产流失。结果省政府调查了,排除强制中有任何问题,报结。结果一些人就向中纪委告状,到网上造谣800亿流失,纪委检察院又立案调查。搞得现在这个老板不敢在大陆内地。我要跟他商量案情,还要飞到香港去。所以这种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出了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主体独立、主体平等。如果以主体歧视来抓经济,特别是刑法手段管经济,又是偏面的歧视的法律观念,那么平等竞争的客观环境随时会被破坏,资源配置是依附权力,而不是依附于公平的法律规则的。法律就会破坏生产力,良性自由竞争配置市场资源的环境就不可能形成。

  《中国民商》:这里面涉及到所有制的歧视和公有资产、私有资产的不平等对待和歧视。从法律层面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陈有西:比如说公有制的这一块,贪污罪,拿了国有资产500万贪污,可以判无期徒刑,可以判到死刑。但是拿到私营企业同样的资产,我拿10个亿,只能判15年,判不了死刑。为什么?我们立了另外一个罪,叫职务侵占罪,不叫贪污罪。同样的行为拿私企的拿10个亿15年,拿国企的500万可以枪毙了。我们还有一个挪用公款罪,最高也是无期徒刑。而拿民企的,挪用资金罪,最高10年。我们总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殊不知我们的立法本身,法律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歧视的。我们立法本身,全国人大搞出来的,不是人人平等的,立法就是歧视的。歧视我们的私有经济,民营经济是弱保护,公有制经济是强保护。另外还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私有资产流失罪、私分老板财产罪。

  这个荒唐的法律是怎么来的?苏联学来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一下没关系。打土豪、分田地,本身就是要消灭利有制。资本的每个毛孔里,流个工人的血汗。我们的立法观念带了政治斗争的观念,“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所以美国法律、法国英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的《宪法》就要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们整个立法指导思想,是宪法指导思想出问题了。而宪法指引思想是哪里来的?就是苏联来的。联共布党史、政治经济学、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一句话,就是“我们的终极目的是消灭私有制”。而小平提出了初级阶段论,就是修正为,我们最终是要消灭利有制的,现在还不行,要保护私有制。这一理论,在经济学圈子里接受了,法学圈子、法律条文上没有接受,没有改。所以,中国“打黑”,被打的都是私有制的代表者、成功者民营企业家,没有一个国企负责人。这就是意识决定行动,理论指导实践。民营经济的法律困境是根源性的。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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