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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及相关研究(6)

2017-06-21 16:29来源: 《法治研究》浏览:手机版

  我国没有中间上诉制度,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各种决定、裁定不服,不能立即提出上诉、抗诉,而是必须等到审判结束终局判决作出后才能与判决一并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各种裁决,比如拒绝启动排除程序的决定以及启动后拒绝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等,控辩双方如果不服,都不能立即提出上诉,而只能与终局判决一并提出。我国的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审判变得支离破碎、加速程序进程、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但是对于二审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有法官认为部分案件的取证合法性问题可能会关系到最终的定罪与否问题,一审中被告人如果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果不满,应当允许被告人对此单独提出上诉,待取证合法性问题解决后再审理实体问题,这样可以确保非法取证的争议不会进入到二审程序的最终审理中来,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与否对于定案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控辩双方对此提出上诉抗诉。(33)确实,不可否认,有些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对于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终局判决作出前允许控辩双方对该裁决单独提起上诉,那么可以保证该争议获得及时处理,从而避免在终局判决后提起上诉,以此节省诉讼资源。但是,在案件审理尚未结束前,如何判断非法证据排除与否对于判决是否具有至关重要作用以及由谁判断等,都是难题,如果处理不好,必然会出现滥用而导致中间上诉会出现的那些问题,因此,权衡利弊,应该一刀切地禁止对审判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裁决提起中间上诉。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允许对庭前会议中作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提起单独上诉,(34)在庭前会议阶段,审判尚未开始,其作出的裁决不符合终局裁判规则的条件,不适用不允许提出中间上诉的规定,因此在许多国家,都允许对庭前作出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提起中间上诉。但本文不支持这种观点,主要原因是,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决,必须是在本级程序中已经终结具有法定效力的裁决,如果该裁决的事项可以在本级程序的后续阶段继续提起,那么该裁决就没有终结,属于没有效力的裁决,对该裁决就不能提出上诉。国外之所以允许对庭前裁决提出中间上诉,正是因为庭前裁决具有法定效力,原则上不允许后续程序推翻,而我国庭前会议,纯粹是一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程序,其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通常并不会作出裁决,即使作出,该裁决也并不具有法定效力,在审判中仍然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因此,我国不仅一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裁决,而且庭前会议中的裁决,都不允许提出中间上诉。当然,如果我国赋予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法定效力,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在审判中推翻,那么应该允许对此提出中间上诉。(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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