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7)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而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这不仅对中新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将有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案例6:依约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保障独立保函交易秩序——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现代公司系在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与浙江中高公司签订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约定浙江中高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即独立保函,作为基础交易的付款方式。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向现代公司开立的独立保函载明,现代公司索赔时需提交“凭指示的标注运费到付通知人为申请人的清洁海运提单副本”。后浙江中高公司未能按期付款,现代公司向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索赔并提交记名提单副本被拒。现代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偿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6648010美元和滞纳金。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答辩称,现代公司依据独立保函作出的索赔系无效索赔,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已依约发出拒付电文,并指出三个不符点,请求驳回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保函约定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该约定有效。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在保函条款和条件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考虑单据与保函条款条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是审单时应考虑的因素。因案涉单据与保函条款之间有不符点,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多次拒付均合规有效,据此判决驳回现代公司诉讼请求。现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独立保函作为开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一旦受益人接受保函条款或根据保函条款向开立银行提出索赔,即表明受益人自愿接受保函的全部条款并受其约束。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开立的保函明确列明了单据条件,受益人现代公司接受保函时并未提出异议,其索赔时即应提供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的全部单据。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即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的规定,开立人在审单时应当适用表面相符、严格相符的原则。现代公司提交的记名提单副本与案涉保函所要求的指示提单副本在提单类型上显著不同,两者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存在差异,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符合保函约定。现代公司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主张其提交单据和保函要求的单据并无区别,违背了独立保函的单据交易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故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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