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11)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并作出裁定,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第一,填补国际海事规则空白,提出合理裁判标准。《散货规则》对单一细小颗粒的含水量与其适运水分极限(TML)对比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类似该案中细小颗粒与较大块货物混合的散装固体货物如何对比(是以整体含水量与细小颗粒的TML对比,还是以同类细小颗粒的含水量与同类细小颗粒的TML对比) ,没有专门规定。尽管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没有载明规格大于7毫米或者6.7毫米货物的TML和整批货物的TML,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受到流盘测试方法的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合理解读《散货规则》的体系和相关条款的文意,从维护海运安全的价值取向出发,认定《散货规则》规定的TML系指整批货物的TML(而不仅仅是其中细小颗粒的TML),认定货物是否适运应当对比整批货物的含水量与整批货物的TML;在托运人没有提供检验报告载明整批货物的含水量与整批货物的TML情况下,承运人有合理依据判断货物不适合安全运输。 第二,为维护“一带一路”海上运输安全,发挥规范指导作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东南亚地区是世界上镍矿石的主产区,近十年国际需求不断增长。而镍矿石是易流态化散装固态货物,一旦其实际水分含量超过TML则很可能出现液态化,使船舶失去稳性导致船舶倾覆。就在涉案货物装运的同期,自2010年10月27日至12月3日,三艘装载镍矿的船舶[“建富星(JianFu Star)”轮、“南远钻石(Nasco Diamond)”轮、“宏伟(Hong Wei)”轮]在自印度尼西亚驶往中国途中沉没,44名中国船员死亡或失踪;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3年8月14日,又有三艘装运印尼红土镍矿的船舶[越南籍“皇后(Vinalines Queen)”轮、巴拿马籍“Harita Bauxite”轮、香港籍“夏长(Trans Summer)”轮]沉没,导致37名船员遇难。运输此类货物存在一系列潜在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包括托运人申报水分含量不实、检测取样不具代表性、检测后露天堆放和装运时下雨等因素,承运人有必要适当加强观察、检测和把关,一旦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运输安全性,应及时向托运人提出质疑并可拒绝装运。本案是近年来运载易流态化散装固体货物船舶及时预防倾覆事故的一个成功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水分含量过高的基础上,支持其采取停航晒货等合理措施,体现了保障航运安全的价值取向。 案例10:依法认定海运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维护公平航运贸易秩序——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蝉联深圳分公司委托马士基公司将5个集装箱货物从广东黄埔运到印度新德里。2月23日,货物运抵目的港,其后托运人不断变更收货人,但一直没有人提取货物。2011年2月21日,集装箱货物被印度孟买新港海关拍卖。2月28日,海关签署了提货单,要求马士基公司将货物交付买受人。2012年2月27日,马士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蝉联深圳分公司和蝉联公司共同承担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计算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8026425卢比(按起诉当日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1029554.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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