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曾举报18名问题官员 "民间讼师"因敲诈勒索获刑(5)

2019-05-07 14:15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王淑珍留下了这封信,记下了时间,但仍未停止控告。2015年下半年,连伯村村民马保民突然来到王淑珍家,送上了10万元。
  针对此事,王淑珍对范辰说,马保民曾经帮忙缓和她与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的关系。依据吕武荣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吕武荣得知此事后曾嘱咐马保民,希望他也为自己求求情。
  依据马保民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他是吕武荣的好友,10万元是他自愿送给王淑珍的,吕武荣并不知情。4月初,记者多次联系马保民,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接受警方讯问时,王淑珍说收到10万元后她有些动摇,想送回又作罢。她说女儿和吕武荣是好友,曾借给吕10万元,她没向女儿问过此事便把这笔钱当做了还款。
  2016年下半年,另一名被举报人——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也做出了类似选择。他找到乡联校校长曹建珠和刘中科调解,数次邀请王淑珍见面、吃饭,最终于2017年4月29日以10万元换取王淑珍停止控告。
  当时连伯村执行困难,王淑珍则要求尽快支付款项,于是河津市法院主审周世民案的法官王军也参与了此事调解。王淑珍在日记中写道,2017年4月26日,王军打电话提出调解此事,王淑珍通知了曹建珠。第二天下午,王淑珍、曹建珠、程津福、杨毅刚等人来到河津法院二楼的接待室,与王军一起商量剩余工程款的结算。
  刘中科说,后来王军离开调解室,曹建珠提出由杨毅刚向王淑珍、程津福支付10万元,作为两人多年来的“辛苦费”,并表示杨毅刚会尽快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只希望王淑珍可以暂缓控告。一个小时后,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3天后,刘中科打电话向王淑珍询问何时、怎样支付这10万元,对方回答“去找程津福”,并表示不愿参与。曹建珠便帮忙安排,找人把10万元送到了程津福家,程没有拒绝。
  因敲诈勒索获刑
  王淑珍没想到,杨毅刚派人将10万元钱送到程津福手中后一个半月,他便向河津市城区中心派出所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第二天,王淑珍和程津福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
  后来,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提出,她数年间多次控告本地公检法工作人员,河津司法机关应当回避,本案转由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公诉、芮城县法院审理。
  2018年8月,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敲诈勒索罪事实包括2014年高全生通过法官王军转给王淑珍的40万元;2014年王淑珍向刘斌武收取的3.6万代理费;2015年和2018年分别从吕武荣、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非法经营罪主要指她以公民代理身份收取的26.6万费用。程津福被诉参与两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经营。
  针对非法经营罪,张晋宏在法庭上表示,王淑珍并未非法牟利,只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了一定的办案费用,未冒充律师,也未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无法构成非法经营。
  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官调解下得到的。她说,“我没有敲诈任何人,也没有敲诈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
  2019年2月27日,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4起敲诈勒索罪全部成立,但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王淑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2年,程津福因参与两起敲诈勒索获刑5年6个月。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件的影响力,渗透到法庭之外。
  2019年2月19日,王淑珍案一审判决的前8天,《运城日报》发表社论,将王淑珍案称为“诬告陷害干部”的反面典型,并认为借此可以“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名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文件下发到了河津市各政府机关单位。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