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举报18名问题官员 "民间讼师"因敲诈勒索获刑(2)
从那时起,王淑珍就到河津公检法机关讨说法。每天早上8点,亓加良骑着摩托将王淑珍带到河津市公安局门口,把人放下就走。王淑珍拄着拐慢慢走进公安局的院子里,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如果不在办公室,她就坐在门口等,直到对方现身。 但河津公安局也没立案,王淑珍就往河津检察院、运城检察院跑。 城关村村主任高俊民是带头填埋王家水井的人之一,因为王淑珍的控告,他常常受到上级部门的压力。他找到王的前同事刘中科从中斡旋,希望给王经济赔偿,将农田引起的纠纷私下了结。 但王淑珍拒绝了。4月2日,刘中科告诉新京报记者,“她说这个钱我不能要,不然我就真的说不清了。” 奔走下,案子终于有了起色。事发4个月后,殴打亓加良的高全生等二人被行拘,但执行暂缓;5年后,高俊民因拆除变压器、填井断路等行为,被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6年后,殴打王淑珍的嫌犯被警方抓获,并因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8个月。 不过,身为被害人的亓加良、王淑珍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均未获得赔偿。 2008年,亓加良在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高全生等人主张健康损害赔偿,王淑珍为其公民代理人。但因为高全生等人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民事诉讼被中止,6年未决。 2014年,王淑珍再次代亓加良起诉高全生等人,河津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叫王军。依据王军事后为芮城县检察院写下的情况说明,高全生主动找王军调解此案,王淑珍则提出案件已过7年,各种损失共计40万元。 “王淑珍说她只在王军办公室见过几次高的律师。”王淑珍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说,她称数次交涉后,与高全生的律师在王军的见证下达成一致,由高全生赔偿39万元。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4年6月23日,高全生支取现金39万元。王军当天收到后,手写一张收条,“今收到高全生叁拾玖万元整”,之后王军将39万元转给王淑珍。 依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如果参与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制作民事调解书。但河津法院未就此事出具调解书。“所以这不算法院调解,只是法官参与了民间调解。”4月3日,王淑珍案一审审判长、芮城县法院法官张永生说。 后来,这39万元成为王淑珍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做教师时的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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