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章 送达文书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 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河南出台新规:今后律师出入法院法庭无需安检 11-04
- 耐克上法庭争"刘翔" 刘翔3岁时已有"刘翔牌" 09-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 10-22
- 传唤通知书范文 07-30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审议 10-19
-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法律文书 07-30
-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11-06
-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非诉讼法律文书 07-30
- 调查取证申请书 07-30
- 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09-19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