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暨惩处和预防 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3)
大家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共性问题,如保障家事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面与公安机关更好配合、统一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等,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与公安部、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同时也希望各地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更紧密更务实的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向前发展。 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赵俊甫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在预防和惩处性侵害儿童犯罪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有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确保性侵犯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揭露和惩治。明确对受害儿童进行救助保护的法律和相关部门职责,对性侵儿童罪犯,强化矫治和特殊管控,从立法上研究创设包括性侵罪犯信息登记查询公告、特殊矫治管控在内的举措,在源头上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二是加快研究推动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的创设。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儿童保护职能、资源整合起来,由专门机构统一代表和牵头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三是在现行制度机制框架下,要敢于担当,积极作为。通过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儿童安全、身心健康发展的新需要、新期待。 彰显司法的裁判价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肖志勇 西城法院坚持依法审理和舆论引导并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严格依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三同步”原则,主动引导社会舆论。三是以案讲法,扩大案件警示效果。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持续关注校园欺凌行为和校园暴力犯罪。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彰显司法的裁判价值:第一,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严惩的严惩,当从宽的从宽。对于校园暴力犯罪,坚持“零容忍”的司法态度。第二,贯彻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双向保护。第三,呼吁全社会关注家庭教育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让未成年人主动远离校园暴力。 八项举措助推“保护令”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 王道强 一是第一时间发现。及时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干预,不允许遗漏该环节直接进行调解或径行判决,保证涉家暴案件的审 理质量和效果。二是裁定保护及时。三是消除双重顾虑。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仅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四是弱化举证责任。施暴者不认可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适用特殊的证据规则。五是强化疏导教育。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六是多方督促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措施的制定(如迁出住所)及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属于执行的内容。七是注重回访帮扶。对保护令案件,必须进行回访。八是强制执行有力。 改进处理家暴方式刻不容缓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周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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