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暨惩处和预防 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
编者按: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暨惩处和预防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害违法犯罪座谈会召开,邀请来自全国妇联、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和学界专家就人民法院和各界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深入交流,人民法院报设专版对座谈专家发言予以摘登,以期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正确实施,预防和惩处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害违法犯罪。 证据规则应作特别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宋英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的认知能力弱,在理解、记忆和表达等方面存在不足,如果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就存在一些问题。这类案件隐蔽性较强,很少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侵害的客观证据也比较少,并且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很多会受收到来自家庭的阻碍,有些加害人就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有些甚至在取证过程中受到父母的阻碍。在证据证明方面,目前法院在证据印证方面把握得越来越严格,所以,完全按照成年人的案件去作很多证据就无法印证。因此,法院可以借鉴境外的一些做法,在收集证据、印证证据方面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 梳理经验解决新问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 高莎薇 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反家庭暴力法很多条文都是原则性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撑。落实到法院系统,就是要认真梳理审判经验,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审判适用上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保护令的内容、具体程序、时限、证明标准等,特别是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与一般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有关申请撤销监护权的具体程序,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原则等问题均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二是加大法律宣传和业务培训的力度。法院系统要面向一线审判人员开展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相关培训,增强审判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提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技能。 确立“受害人保护优先”执法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一处处长 张寒玉 围绕“受害人保护优先”的执法模式,还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机制。一是建立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反家暴法集预防、制止、救助、惩戒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其防治措施是综合性的,这无疑需要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机制。二是建立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机制。在建立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中,应当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三是建立受害儿童的专门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建构儿童遭受暴力的专门法律援助制度,将未成年的无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法律援助体系内,并将其作为特殊主体,制定专门适合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家暴受害人档案和跟踪回访机制,有利于避免家暴反复发生或发生了较严重的伤害后果。五是建立家暴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形成贯彻实施反家暴法合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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