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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结案产生的各方主体原因及对策分析 ——以司法鉴定超期为(5)

2017-09-27 13:47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3、建立未结鉴定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公示及督办制度。建立未结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专人负责制,动态跟踪未结案件情况,每月在内网平台发布未结鉴定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公示表,载明鉴定进程、未结原因、拖延期间以及受托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帮助审判庭室及时准确了解情况,督促承办人及时补充欠缺的检材、样本等材料;同时要求承办人制定鉴定积案的解决措施和工作计划,严格案件审限变动审批制度,加强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督查。

  (三)针对鉴定机构方面法院可采取的措施

  1、要求鉴定机构建立工作量与鉴定期限的预估、提示制度。应向鉴定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对鉴定工作量进行预估,对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鉴定任务,应及时对法院和当事人进行提示,以便当事人另行选择鉴定机构或采取其他措施。

  2、实行鉴定机构淘汰制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平日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加强对在册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的抽查和跟踪回访调查研究,对长期无故超时限作出鉴定结论或有条件承接却因自身原因拒绝做鉴定的的鉴定机构,及时向市高级法院鉴拍办反映,由鉴拍办作出预警提醒,对于提醒后拒不改正的,清除出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另外,为防止鉴定机构拖延时间,法院也可以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委托鉴定行为的监督。有关机关应尽早建立统一规范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各类司法鉴定均纳入统一管理范围。法院与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和司法鉴定错案追究制度,并且在网络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引导机制来促进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确保鉴定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搭建当事人、法院、鉴定机构三方主体之间的沟通平台

  1、搭建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平台。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加强与备选鉴定机构的沟通,了解备选鉴定机构在本段时间内的业务量并告知当事人,防止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后才发现所选鉴定机构工作量太大,等待时间太长而重新更换鉴定机构;若发现鉴定机构名册上的鉴定业务与实际不符的,及时更新鉴定机构名录,避免因为鉴定机构选择不当引发二次鉴定的问题;同时在诉讼中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催办和督促鉴定机构,加快鉴定工作的进度。 

  2、法院、鉴定机构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司法鉴定的权利。法院应重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就相关鉴定的重要信息如鉴定机构的信息、鉴定人的执业信息、鉴定目的、要求、内容、方式、及鉴定结果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鉴定申请人,使申请人在鉴定的各个阶段把握自身权利;同时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对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法规标准及有关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质询。通过向当事人充分公开真实的鉴定信息,增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减少其提起重复鉴定的次数。

  3、设立当事人、法院、鉴定机构三方会商机制。鉴定程序启动后,对于鉴定工作量的预估、鉴定难度、鉴定材料准备、鉴定事项的规范性表述、鉴定费用承担、鉴定意图等事项,由法院组织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会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的鉴定超期;同时可建立鉴定报告异议会商制度,在当事人就鉴定报告存在异议时,召集鉴定人员及当事人进行会商或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员对鉴定报告中的鉴定事项、依据、结论等进行解释,并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采用鉴定报告的理由、对于当事人异议的分析以及异议成立与否的原因,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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