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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结案产生的各方主体原因及对策分析 ——以司法鉴定超期为(2)

2017-09-27 13:47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五)司法鉴定超期案件中鉴定各环节所需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北京法院在实践中,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各自在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范围内选择三家提交给法院,若其中存在相同的鉴定机构,则选定该鉴定机构参与案件相关事项的鉴定工作;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或各自选择的鉴定机构并无交叉,则由法院直接通过摇号的方式,在当事人的见证下,从符合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名册中予以选定。

  上述司法鉴定的环节可概括如下:

  立案—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反馈鉴定意见—承办人再次开庭—结案

  根据笔者对近三年鉴定超期案件的分析,从立案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平

均时间为76 天(最长时间为698天),因司法鉴定事由平均扣减审限4.2个月,最长扣减审限26.4个月,从鉴定结论返回到承办法官再次开庭阶段平均每件案件用时21天,从再次开庭至结案的平均时间为35天(最长时间为 132天)。

  二、鉴定超期案件中各方主体的主客观原因

  从上述委托司法鉴定的流程中可以看出,该程序涉及了三方主体:当事人、

承办人、鉴定方。各方主体因主客观原因、及相互之间的沟通不畅都可能拖延鉴定进程。

  (一)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导致鉴定超期

  1、客观原因:(1)鉴定材料不齐。由于鉴定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对鉴定材料要求全面。申请人很难一次性提交完毕鉴定材料,往往需要往返数次,加之申请人若身处外地,往返递交鉴定材料的时间就更长。(2)鉴定材料补充不及时。另外,因材料丢失或年代久远难以搜集等原因而未能及时补充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时间延误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在抽查的被鉴定机构退回和撤销的500件司法鉴定中,有89件鉴定资料提供不全面,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在补足相关证明材料后重新申请了鉴定,约占被退回、撤销总数的18%,这直接影响了鉴定效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的规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2、主观原因:(1)提出鉴定申请较晚。当事人一般都是在征求过代理人意见或者经过承办法官释明之后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决定申请司法鉴定,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办理时间。据笔者统计,从立案到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平均用时51.7天。(2)申请重复鉴定、多项鉴定造成鉴定时间较长。现有法律对司法鉴定次数尚无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同时提出多项鉴定申请,但各项鉴定不能或不宜同时进行;或者当事人不能一次性明确需要鉴定的事项,而是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展开不断增加需要鉴定的事项,导致案件办理时间延长。(3)恶意启动鉴定拖延诉讼。据统计,在A市B区法院有26%的当事人恶意启动鉴定程序,对无需鉴定的事项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鉴定后怠于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和证据,或阻扰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拖延缴费,或以鉴定费过高或鉴定机构不正规等理由,要求变更鉴定机构,以拖延鉴定开始时间。即便经过较长的鉴定周期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当事人又不认可鉴定结论,抓

住细节瑕疵申请重新鉴定,恶意拖延诉讼。

  (二)承办人的主客观原因导致鉴定超期

  1、客观原因:(1)案件较多导致不能及时排期审理。承办人手中往往未

结案较多,结案压力大,根据每个案件预先的排期,无法及时将拿到鉴定结论的案件安排进原有的排期中进行审理,而需要重新进行排期审理,故而时间较长。(2)调解不成后再开庭从而花费时间较长。部分当事人通过鉴定后具有愿意接受调解的倾向,若先进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后再行开庭审理,则花费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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