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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7年版)的通(4)

2017-07-05 14:44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三)生物安全要求。

 

  流感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技术实施单位两部分组成。技术实施单位由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评估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保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按监测方案的要求提供实验设备经费,确保监测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每年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流感监测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制订全国流感监测相关技术文件;负责全国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全国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对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评估工作。

 

  2.定期对全国流感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编发流感监测周报。

 

  3.对新亚型和未能区分亚型的流感病毒要在48h内完成复核鉴定;为非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辖区内网络实验室的流感毒株进行复核鉴定;负责为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提供参考抗原、参考血清等试剂。

 

  4.开展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积极承担世界卫生组织流感监测网络的相应工作职责。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省份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足额配备从事流感监测工作人员;开展本省份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本省份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负责对本省份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阳性的标本或分离的毒株进行复核;开展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工作。

 

  3.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原则上不再直接承担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标本的核酸鉴定和病毒分离任务,尚未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仍应承担对应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标本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鉴定工作。

 

  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4年内,本省份内的网络实验室需全部开展流感病毒分离工作;各网络实验室送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株复核一致率要在95%以上;至少50%的网络实验室要具备鸡胚分离能力,并及时上送鸡胚株。

 

  5.在流行季节每周、非流行季节每月对本省份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邮箱:fluchina@ivdc.chinacd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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