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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所上书公安部:为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提21条修改建议(5)

2017-06-24 17:3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理由:监控录像“至少保存三个月”,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践中查明事实真相的需要,建议修改为“至少保存十年”。

    十八、建议将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服由看守所统一免费配发。增加“免费”二字。

    ▌理由:“被服”既然由看守所统一配发,就应当实行免费,以减轻在押人员经济负担。

    十九、建议将第八十七条增加规定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其近亲属要求返还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物品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应当予以返还。

    ▌理由:在押人员的财物,可能对于其近亲属的生活、生产有特定意义或用途,因此,对于看守所代为保管的在押人员财物,除了应当在出所时发还外,对于在押人员近亲属要求及时发还的,在征得在押人员同意后,也应当及时发还。

    二十、建议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原因确定后,尸体应当就近存放在殡仪馆或者医院,并通知死者近亲属前来认领。没有近亲属或通知近亲属后无人认领的,可以在一个月后就近火化。处理死亡的少数民族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尸体,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理由:尸体的处理,原则上应移交给死者近亲属,只有在死者没有近亲属或者通知近亲属后仍然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看守所做火化处理。为体现对死者及其近亲属权利的保障,及应对特殊情况,对于查明死者没有近亲属或通知近亲属后无人认领的,规定“可以在一个月后就近火化”,一则规定为“可以”比“应当”更有余地;二则火化时间规定为“一个月后”,以保证死者近亲属有更为充分的时间前往认领尸体。

    二十一、建议第九十一条增加规定第三款:在侦查终结前,案件主管机关应当许可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

    ▌理由:为防止案件主管机关在侦查阶段,以各种理由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家属见面,使该条规定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权落空,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规定,建议增加规定上述第三款,以保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至少有一次会见、通信。

    以上修改建议,请考虑采纳为盼!(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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