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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所上书公安部:为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提21条修改建议

2017-06-24 17:3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7月15日。

    据了解,现行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一方面,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始终未作修改。

    这部实施了27年的看守所条例启动修改消息一经公布,得到社会热烈反响。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界人士高度重视,并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

    6月21日 下午,法制网记者了解到,北京尚权律师所向公安部寄出了以他们律所名义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所,该律所召开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经过认真的研讨形成了21条修改意见。

    在尚权所的修改建议中,第一条就是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他们认为,在改革备受关注的“羁押由谁来管”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未对条例作修改,保留了“公安部门主管看守所工作”的条款。而实行侦、羁分离,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使看守所成为中立的、服务于诉讼各方的刑事羁押机构,在法律界基本已形成共识。此次立法,应坚持这一方向和立场。

    关于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建议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并增加规定第四款: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办案机关未办理换押或者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他们认为,针对实践中个别看守所在“三证”及“许可决定书”之外,要求律师提供其他文件、材料的情况,及以办案机关未办理办理换押或者为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的问题,参照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规定第四款。

     关于辩护律师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与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或传递诉讼材料,该律所建议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删除“看守所可以对信件和诉讼材料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

    理由是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规定及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被羁押人与辩护律师有权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会见、通信。看守所检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件和诉讼材料,有违法治精神,建议删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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