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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所上书公安部:为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提21条修改建议(4)

2017-06-24 17:3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理由:对于在押人员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直接通知辩护人。只有在无法通知辩护人的情况下,才需要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十一、建议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删除“看守所可以对信件和诉讼材料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

    ▌理由: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规定及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被羁押人与辩护律师有权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会见、通信。看守所检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件和诉讼材料,有违法治精神,建议删除之。

    十二、建议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看守所应当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相应便利。

    ▌理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罪犯”。

    十三、建议将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揭发他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删除“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

    ▌理由:对于在押人员“揭发他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即应书面通知案件主管机关,由案件主管机关负责查证,而不能以“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为前提。

    十四、建议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主管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或者立功表现进行调查的,看守所应当配合。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删除“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理由:案件情况不一,是否“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不必作统一要求,此处不宜规定之。

    十五、建议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由看守所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控告、举报内容涉及看守所及其民警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通知控告人、举报人。

    即把“当事人”均改为“控告、举报人”。

    ▌理由:第二款中“当事人”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一律修改为“控告人、举报人。”

    十六、建议将第六十三条改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知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增加“立即”二字。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释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释放,不得拖延。

    十七、建议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看守所应当对监区、办案区、会见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到及的地方实施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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