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所上书公安部:为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提21条修改建议(2)
此外,该律所还对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助理是否可以参与会见、嫌疑人的释放、物品管理等提出修改建议。 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经认真研究,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理由:实行侦、羁分离,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使看守所成为中立的、服务于诉讼各方的刑事羁押机构,在法律界基本已形成共识。此次立法,应坚持这一方向和立场。 ▌备注:与本条修改相适应,征求意见稿所涉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部门”、“公安机关”的权限,均修改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权限。 二、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施羁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本法有关规定。 ▌理由:看守所的羁押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罪犯。” 三、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立即将其送所在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此处应保持一致。 四、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现身体有伤的,应当由驻看守所医生问明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医生、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签字。对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员;对不允许带入监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由收押人员、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在物品清单上签字。 ▌理由: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对于涉案或者非涉案物品的移送、保管,均应制作物品清单,并由收押人员、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在物品清单上签字。 五、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作出审查结论后两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看守所接到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理由:人民检察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告知看守所,应当有时间要求,建议增加规定“在作出审查结论后两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看守所接到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六、建议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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