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争议(6)
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对于律师持令调查不予配合的主要集中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 陈瑞华认为,委托调查制度在试行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仍然是如何为辩护律师提供司法救济的问题。具体来说,辩护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无理拒绝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又能向哪个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申请? 全国律协的刑诉法建议稿中的做法被一些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吸收,也就是针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如果拒绝律师调查,则由法院亲自调查取证。 陈瑞华认为,应当说,由律师持令调查转化为法院亲自调查,这在调查取证的强制力上确实得到了强化。但是,这里又会出现两种可能的问题:一是法院亲自调查仍然受阻怎么办?二是法院拒绝亲自调查取证怎么办?(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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