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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争议(2)

2017-06-19 13:45来源:法制与新闻 浏览:手机版

  比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委托调查的暂行规定》,代理律师成功申领《委托调查令》后,可前往工商、银行、房地产、车管、证券、保险、社保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情况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或抗拒、阻扰执行的情况等。

  2010年5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出了河南省第一份律师调查令,针对一起执行案件中掌握相关材料的山东省济宁市房管局,要求济宁市房管局在指定期限内向持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时任河南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介绍,相关机关不配合律师调查,债主就无法证明、也不知道房产的归属。在这样的情况下,让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不合实际。另外,受案多人少因素的影响,法院也难以对所有执行案件都进行财产调查,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其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从1998年12月1日起就开始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不久之后,杨浦、徐汇、南汇等区县法院也相继开始试行调查令制度。其后,山东、重庆、福建、江苏等地法院亦相继推行了调查令制度。

  这项制度也从开始的执行领域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从目前看,我国共有12个省份开始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调查令制度一推出,就已见成效。2005年,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首次签发的财产调查令,使得代理律师在乌市国土局第一时间取得了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天山区法院的执行下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难以执行的30万元有了着落。

  2007年,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出了该院试行的首份调查令,调查对象是广西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某证券公司。代理律师是在自行调查取证遭到拒绝后向法院申请到调查令的,并持调查令顺利拿到了所需的重要证据。

  当然,调查令的推行也经历了一个接受的过程。在调查令制度实施初期,上海市各法院当事人提出的调查令申请,每年为几十件左右。而到了2005年之后,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数量已逐年递增。同时,法院签发的调查令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数据显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签发的15份调查令中,有9份遭到被调查者的拒绝,仅6份得到回复,拒绝率高达60%;对1999年至2000年间发布的调查令的抽样分析显示,被调查者拒绝配合调查的有29份,拒绝率为48%;到了2006年,对该法院所签发的调查令的再次抽样调查分析发现,被调查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只有8份,拒绝率仅为13%。

  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

  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申请调查令的诉讼阶段,规定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均可申请调查令,基本涵盖了民事诉讼全过程。

  地方探索也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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