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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争议(4)

2017-06-19 13:45来源:法制与新闻 浏览:手机版

  而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初期,这位律师说:“也有律师拿着调查令去调查不属于案件范围的证据材料。”汤啸天也认为,应当对调查令可能被滥用的情形作出清醒的分析,提出防范对策。例如,申请调查令必须有明确的调查对象、调查事项、调查理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律师不能要求法院支持其进行“漫天撒网”式的调查,也不能要求法院签发调查令获取证人证言。

  刑事辩护调查难期待破解

  在律师界呼吁在民事诉讼中规范调查令的同时,律师调查权的保障同样有待完善的刑事诉讼领域也在呼唤调查令制度。

  3月19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刑诉法》实施2015年年度观察报告,其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的“三难”问题再次被纳入观察视野。

  对全国500多名刑辩律师的调查问卷显示,在侦查阶段,多数受访者表示有过调查取证的经历,其比例达到58.9%。但是,也有41.1%的受访者对此表示“从不调查取证”。

  在当前法律环境中,许多律师认为,直接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的风险较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途径,即辩护律师既可以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前者被称为“自行调查”方式,后者则被称为“申请调查”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认为,许多律师表示不愿意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主要考虑到《刑法》关于律师伪证罪的条款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担心调查取证稍有不慎就会碰触刑法,执业风险较大。

  雷小政还介绍,在“调查取证难”的构成中,很大程度上来自“申请调查取证难”,尤其是“针对拒绝的说理难”。

  他介绍,一些律师认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在申请调取证据上设置了过高的门槛,程序繁琐,致使其经常遭遇无理由的拒绝。基于在证明标准、事实认定等方面的认识差异,围绕有无必要调取证据、是否属于无罪与罪轻证据、是否对拒绝调取申请进行了充分说理,一些律师与法院、检察机关存在分歧。

  雷小政认为,应该引入新的调查模式来破解律师“调查难”。“从长远来看,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可以借鉴,即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第三种调查模式—‘委托调查’作为补充。当然,可以通过限制其适用范围和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进行风险防范。”他认为。

  “对刑事案件而言,假如律师能够更为安心便捷地进行调查取证,将‘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加强起诉前的准备,提高办案质量。”全国人大代表黄惠玲也说。

  然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没有明确规定和鼓励刑事诉讼中引入调查令制度,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禁止法院向律师签发调查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

  刑事诉讼真的不能引入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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