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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争议

2017-06-19 13:45来源:法制与新闻 浏览:手机版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亚西在陕西省律师界中“第一个吃了螃蟹”,2015年12月,他成为陕西省律师中第一个拿到调查令的人。

  事情缘起于她代理的一起离婚诉讼,女方当事人是陕西人,2012年10月嫁到广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2015年10月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结婚之前的2010年,当事人在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南路支行就开设有银行账户,为了查清账户中婚前和婚后的存款情况,以便分清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需要银行打印出具该账户开户五年来的交易明细,但是按照惯例,银行只给储户出具近两年的交易明细。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谢亚西申请法官调查开户以来的银行明细,“这就需要法官为这事专程到西安来一趟,他们工作非常繁忙,为这事跑这么远客观说有些费时费力。”谢亚西说。

  而恰好不久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谢律师提出申请后,惠城区法院的法官欣然同意,因为广东法院前几年已经开始实行调查令了,律师获取调查令已经常态化。谢律师拿出调查令,上面盖有法院公章,明确要求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南路支行依照相关法律给予必要的协助,调取当事人某某名下的账户从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清单。

  陕西高院的规定是,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执业证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谢亚西最终顺利拿到了证据。“在陕西获得首份法院给律师签发的调查令,是一件让人欣喜和自豪的事情。”谢亚西说,“可遗憾的是,本律师获得的陕西首份调查令却是广东法院签发的。在之前的一个案件中,本律师也向陕西的法院申请过调查令,可是,主审法官却说,他们没有签发过调查令,不知如何办理调查令。”

  实际上,律师调查令并非新生事物,其存在至今已有十多年历史,但始终处在地方探索过程中,未形成具体规范。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黄惠玲建议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黄惠玲建议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调查令的制式以及申领的流程等,让制度的执行“有章可循”。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对接沟通,让社会公众及各单位对调查令制度有一定了解。

  地方探索的新机制

  所谓调查令,是指一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所签发的,以特定被调查事由为对象,具有一定规范化格式的法律文书。但这在我国的诉讼法中未作出规定,而是通过地方法院自发的改革实践,使其在制度上已具雏形。

  “调查令制度在我国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者李章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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