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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批判(5)

2017-06-19 13:40来源:无讼阅读 浏览:手机版

  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以下列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合同中有格式条款,亦有非格式条款,换言之,合同由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部分组成。另一种则是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为格式条款,此类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

  鉴于严格来说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并不等同,鉴于法院管辖地内容多以条款而非协议形式出现(如前述天猫公司格式管辖协议无效案中的管辖协议实则是夹杂在《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是故,第31条中的“格式管辖协议”,以“格式管辖条款”代之,更为贴近现实生活,更为妥适。 [1] 李昌麟 许明月编著:《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3页。 [2]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111页。 [3]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页。 [4]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5]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6]李昌麟 许明月编著:《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 [7]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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