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为何“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此令?(3)
吕孝权:在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时,最高法只公布了签发数量,全国各级法院发了680余份保护令。去年有进步,不仅公布了签发数量,还公布了申请数量,两者对比得出签发率约63%,还不算很高。 此外,看保护令的实际效果还需要公布两个数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率,这是施暴人没再二次施暴的情况;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多少施暴人受到法律惩处,受到何种惩处。 这四个数据全部统一公布,才能反映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实际效果,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能探索改进方向。 万飞:有的受害人报警后,警察口头处置一下,受害人证明不了是谁打的。所以警察在前期要书面处置,让受害人拿到证据。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不同,有的宽有的严,有些地方让受害人证明被殴打了,有些地方不认同威胁,还有的地方必须要起诉离婚才签发,这是很片面的理解。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还需要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细则。 吕孝权: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审查,应该是形式审查,只需初步证明受害人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但有的地方将形式审查变为实质审查,人为提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 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止的家暴跟离婚诉讼中的家暴,性质和意义不同。前者的行为认定是为了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而离婚诉讼中家暴的行为认定,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问题,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所以应该采取证据的实质审查。 不能完全依赖保护令 主持人:有业内人士表示,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执行难”问题。如何避免保护令沦为“一纸空文”? 李明:目前我们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没有施暴人违反的,他们还是敬畏法律,担心违反了要受到处罚。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度加重,可以治安处罚;达到犯罪标准的,有刑法来惩罚。 刘敏: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并没有直接防止申请人再受伤害的作用,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家暴,更多是以法律责任的承担来震慑施暴人,使其不敢实施家暴。 吕孝权:最高法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例里,有两个是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见履行率并非百分之百。需要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执行和惩罚效果,思考未来的改进方向。 万飞:受害人不能完全依赖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可能有警察和法官24小时贴身保护,个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执行的关键是法律震慑 主持人:有一种说法,现实中公安机关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效果。 刘敏: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相比社区、妇联甚至法院来说,其行政强制措施在制止家暴上更及时、有力度,群众也更认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一直是落实反家暴法的难点,这是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特点、家事纠纷的私密性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等客观因素决定的。 李明:这是一个很现实也很尴尬的问题。反家暴法规定,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法院执行。但我们法官的执行力跟警察不一样,受害人再遭遇家暴时,可能临时联系不到我们。而且法官是中立的,跟警察处警相比,我们去处理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吕孝权:在反家暴法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欧美以及我国港澳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首要是警察队伍。但是我们的执行主体是签发机关——法院,公安机关、村委会或居委会承担协助执行的义务。同时,法律又没有明确,协助执行义务是什么,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很难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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