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为何“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此令?
日前,在第21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反家庭暴力仍属世界性难题,我国现阶段,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也广泛存在。 反家暴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在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这项制度对我国反家暴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遭遇家暴受害人“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举证难与执行难等多重现实困境。 本期议事厅邀请反家暴法领域的法官、律师、民警与妇联人士,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展开探讨。 策划主持:完颜文豪、刘婧宇 访谈嘉宾: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吕孝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 万飞:湖北省监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 禹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妇联副主席 家暴不是“家务事” 主持人:我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外扬”,这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冲突吗? 禹妍:很多女性来妇联哭诉求助,我们都会给她们讲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这两年真正申请的就两个,都是在离婚诉讼期再遭家暴的。如果还没办离婚,她们不会去申请。 还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觉得“家丑不外扬”。有的女性觉得,忍忍就过去了,老公哄一下,两个人又和好了。 吕孝权:当然有冲突,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暴,而家暴的本质既不是妇女问题,也不是婚姻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这个“家务事”不只是家庭纠纷,而是侵犯被害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传统观念是对家暴本质的曲解,两者不是一回事。 万飞: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有安全风险的人提供保护措施,是法院裁定书。申请人被家暴,或尚未被家暴,但有现实的威胁,法院认定这个事实,根据反家暴法做出裁定,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第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第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丑不外扬”等观念也有影响,但不要什么都往那上面推。现在网上信息这么发达,有些受害人被家暴很多次,也不去了解学习,还是用自己的方式解决,这也是我们希望改变的。 刘敏: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具备“断家务事”的功能,它并非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的防控,确实与那些传统观念存在一定冲突。 家暴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关乎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公权力的干预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当“家门”内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有必要介入保护。 受害者不光是女性 主持人:自反家暴法2016年实施截至2019年12月,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怎么看待这个数字背后的实际保护效果? 李明:这个签发数量还不太乐观。从2016年到2018年,我们区法院每年只发出一两个。反家暴法刚实施时,受害人不知道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很少。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暴中,受到法律约束。目前,我们法院发出的1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大都是女性,还没有男性。我觉得可能男性被老婆殴打后,不好意思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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