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5)
其次,适用标准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协商,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证据裁判要求,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辩诉交易,赋予了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属于‘法定从宽’模式,被告人认罪所带来的处罚优待基于较为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说。 目的决定手段。只有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特色,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的本质区别,才能确保这项重要的创新举措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立法初衷。 在争论讨论中凝聚法治的最大“公约数” 凡新生事物,必然要面临种种质疑、重重考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 从开始试点到写入法律,担心和疑虑一直伴行。比如,会不会出现过分依赖口供,放松证据标准,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如何防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生司法不公、“花钱买刑”等腐败现象?怎样防止出现强迫认罪、假认罪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从立法机关到最高司法机关,在顶层设计之初,就注意织密制度笼子。 2016年11月,试点启动之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范程序标准,确立了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坚持证据裁判三个原则。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了这几个原则,并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此外,“两高”有关负责人都在多个场合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证据证明标准不降低。强调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对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作出了制度设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检察机关,明确规定要把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对于审判机关,明确规定开庭时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立的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的在场权,明确了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职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罪者受到错误追究。 检察机关也在用实际行动廓清迷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后,防止被“围猎”是对检察官的新考验。对此,最高检要求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严格司法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坚决惩治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律师的沟通协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外部监督。2020年5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再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伴随着这样的疑问: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是否影响庭审实质化?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会不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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