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办理刑事案件,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正不打折、正义不迟到?如何保障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情绪对抗?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走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着一连串的拷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就是中国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合力交出的一份富含“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的改革答卷。 以法律形式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堪称五年磨一剑。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两年。 试点情况怎样?社会各界十分关注。2017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的普遍意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督察指导力度,确保改革试点依法有序推进,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深度展望。 试点期满后,司法机关交出了一份令人振奋的“成绩单”。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 瓜熟蒂落,水到渠成。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这些改革举措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巩固和助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从试点期间的各界广泛关注,到最高立法机关的深切期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何始终光环绕身?如何认识这项制度的价值意义和深刻内涵?如何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只有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这项制度置于历史和时代背景下去认识,去审视,才能获得更深刻、全面的认知。 宽严相济和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更明确、更完善的制度保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凭空而生的,更不是移植而来的。早有细心的专家发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的是“完善”,而不是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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