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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3)

2018-12-09 11:3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2016年3月的一天,郭某突然在家收到某外地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通知自己于2016年4月5日前去开庭。经了解才知道,自己被莫名登记为外地某加工公司股东,从而意外卷入了一起公司类诉讼。因为该加工公司未按期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证照后因无人开展清算工作,债权人便将各登记股东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清算责任。郭某作为从未打过官司的人,一时慌了。经咨询并委托专业法律从业人员,郭某知道自己也是受害人,于是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来龙去脉;另一方面积极应诉,说明被冒名登记的情况,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自己的股东登记。经法院查明,郭某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工商登记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也没有任何出资及参与公司经营的行为,结合郭某身份证丢失补办的事实,最终认定郭某系身份证遗失后被不法分子冒名登记,故不用承担清算责任,工商登记亦被依法撤销。
    法官点评:本案又是一起身份证遗失后被冒用的典型案例。由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个别股东及不法中介代办机构,会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开办公司,登记为股东,以达到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等一人控制的目的。针对债权人信赖利益与被冒名登记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对此作出回应,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郭某系身份证遗失后被冒名登记,在能够证明自己确被冒名的前提下,不用承担责任。当然,因涉及公司的工商登记,外部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等,郭某的维权之路并不简单。
       ■司法观察
  加强风险防范重在源头治理
  一张小小的卡片,终身绑定,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到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住酒店、乘火车、注册支付宝等APP,大到银行存款、个人社保、购买车辆房产,一张身份证,将个人身份财产与社会关系全部绑定。身份证在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不当使用、随意出租出借、遗失冒用等情形,让身份证的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经调研梳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涉及“身份证”的案件数十起,散见于公司股东资格及责任承担类的纠纷,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借名买车产生的纠纷,借名贷款、担保纠纷,借名房屋租赁、买卖纠纷等。从身份证持有人的个人原因来讲,纠纷多起源于身份证的主动出租出借与被动遗失盗用。
  其实,早在2003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申请、发放、使用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在2011年进行了修正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七)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此可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身份证均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结合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涉及身份证的法律风险有“主动出借型”,需要身份证持有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也有“被动冒用型”,需要社会形成合力,进行源头治理。鉴于身份证如此重要,我们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共同防范身份证的误用、滥用、冒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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