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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2018-12-09 11:3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身份证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当使用或遗失身份证,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涉身份证相关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发布了风险警示典型案例,以期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守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
  出借身份证开办公司
  黄某与杜某、李某均系亲戚关系。因待业在家,黄某想开办一家餐馆,便提出借用杜某、李某的身份证一用。杜某、李某欣然同意。2010年底,通过代办公司办理,黄某成功注册了甲餐饮有限公司,主营火锅。工商登记载明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股东为黄某、杜某、李某,出资额度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10万元,但实际上各方并未出资。因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火锅店三年后关门倒闭。2015年,甲餐饮有限公司被债权人乙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拖欠房租等费用20万元。取得生效判决后,因甲餐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债权人乙随即将黄某、杜某、李某各股东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2010年底将50万元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后,又全部抽回,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杜某、李某虽抗辩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只是借用身份证,但其知晓借用身份证的目的,并应当预见被注册为公司股东的后果。同时,杜某、李某均系工商登记股东,债权人对此具有公示信赖利益,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于2017年判决黄某、杜某、李某分别在抽逃出资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范围内对甲餐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出借身份证用于开办公司并不鲜见,而其中的法律风险则可能远超出双方的朴素认知。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即内部之间产生争议主要查明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等;而与外部债权人之间则侧重于维护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本案中,虽然名义上黄某借用杜某、李某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但出借人对成为股东,不管是真股东也好,假股东也罢,是有预期的。而对债权人来讲,杜某、李某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具有公示信赖利益,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司经营良好,则黄某、杜某、李某之间还可能出现股东资格纠纷,亦暗含风险。因此,出具身份证登记为股东,对出借方和借用方均存在法律风险。
       借身份证上汽车牌照
  王某的亲戚李某在北京打拼,因生意需要想购买一辆小汽车,但多次参与摇号无果。于是李某计划先买一辆挂上外地牌照临时使用。2015年底,李某在亲戚聚会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王某,并提出借用王某的身份证一用,将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所有费用及全部责任均由李某一人承担,与王某毫无关系。等摇中车号后,会及时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车辆注销。王某碍于情面,没有拒绝。2016年初,李某出资15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登记在王某名下,并办理了保险手续。2017年初,保险将要到期,因李某一时未选定保险公司,又碰巧公司有业务出差,耽误了保险的办理。在保险空档期内,李某夜间驾驶汽车,撞伤了路人赵某。因赔偿数额问题产生纠纷。赵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某因出借身份证存在过错,作为登记的车主亦未能确保车辆及时购买保险,故在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决王某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借名买车,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风险不容小觑。出借方一方面可能因系登记车主,易于查询与识别,出现违法、违规或交通肇事后容易第一时间作为被告卷入纠纷,还可能因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借用方则可能虽然系自己实际出资,但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从而导致车辆的实际权属产生争议,甚至面临因出借方的纠纷导致自己购买的车辆被查封、扣押,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购买保险系车辆登记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某因出借身份证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未能确保车辆及时购买保险,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判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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