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命毒师”张正波案二审开庭 “4号”是否是毒品?(5)
据此,武汉海关缉私局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法律的灰色地带” 2015年6月16日,张正波被海关人员从公司带走后,关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半个月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播出新闻“小小邮包牵出制售新型毒品大案”。几天后,题为《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 月入60万美元》的报道在多家媒体发表。张正波背上了“绝命毒师”的名号。 华科化院有机所所长龚跃法听海关人员说张正波在做精神药品后,很吃惊。“老师应该都知道有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不论在学校设备处的网站,还是其他网站,都很容易找到”。 由于精神药品种类繁多,目录并不能完全收录,在龚跃法看来,张正波的行为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2015年9月10日,张正波在看守所接受海关讯问时承认,所做的精神药品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是有可能被国家列管的。但张正波不认为公司制售的是“毒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的界定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指出,《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中所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 “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他说。 2017年4月21日上午,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一下来,张正波开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张正波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27日上午九点,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二审开庭。1号法庭能容纳458人,庭审开始前,已经坐了一大半。 为了能看清丈夫,李梦选了一个前排中间的座位。庭审开始,张正波被法警带上了法庭,李梦忍不住站起来跟他打招呼,时隔多日再见到张正波,他的头发更白了,也更瘦了。 张正波兜里揣了厚厚的一叠纸,轮到他发言时,他就用戴着手铐的手缓缓掏出来念,声音平稳、清晰。 张正波辩称,当年入股武汉凯门的目的是响应国家号召,积极进行“产学研转化”,公司享受东湖高新技术区创新企业补贴,还拥有两项国家专利。“从一开始,我们的目的就不是制造、贩卖毒品。” 在法庭上,张正波否认了“4号”是“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的说法。张正波称,“4号”是“3,4-亚甲二氧基卡西酮”,与“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成分不同,也不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目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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